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1)調試前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以及該總線回路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連接后,方可接通電源。
(2)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2005)的有關要求對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a. 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 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c. 檢查消聲和復位功能。
d. 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e. 檢查屏蔽功能。
f.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 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h.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g的檢查。
i. 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3)依次將其他回路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②中b、f、g檢查。
2、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1)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逐個檢查每只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2)對于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逐個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
3、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1)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警和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2)可恢復的探測器可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4、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
(1)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3)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減光率(1.0~10.0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4)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