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
將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GB17429-2011)的有關要求檢查其下列功能并記錄,區域顯示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在3s內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
(2)消聲、復位功能。
(3)操作級別。
(4)對于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10、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1)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
(2)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16808-2008)的有關要求進行下列功能試驗,并應滿足相應要求。
a.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 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c. 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d. 消聲和復位功能。
e. 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f. 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g. 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h. 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i. 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h款的檢查。
(3)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②的檢查。
11、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1)依次逐個將可燃氣體探測器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使其正常動作,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
(2)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3)對于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相應的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12、消防電話調試
(1)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總機應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應清晰。
(2)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外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通話,語音應清晰。
(3)檢查群呼、錄音等功能,各項功能均應符合要求。